苏醒:“只要你自己还喜欢,去做就对了”******
2022文艺真心话
2022年的中国流行乐坛,一批“老人儿”再度走红,聚光灯外,引起人们的无限遐思:年长者如崔健、罗大佑、林子祥、叶倩文……开启了“爷青回”;年轻者如苏醒、陆虎等组成了“再就业男团”。
从“当红”到“翻红”,人生起伏,每一位重归聚光灯下的演员对生活与名利有了新的认识。岁月已逝,容颜已老,唯一不变的是好歌与实力。
曾经的“快男”,现在的“再就业男团”成员苏醒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人对于自己喜欢的事情,一直做就好了,先别管会不会被关注到,只要你自己还喜欢去做就对了。”
回头再看,这句话完美解释了2022年音乐圈里发生的这些故事,都与努力、坚持相关。当然,这也是苏醒自己的人生经验,以他的故事来为这句话做注解,再合适不过。
“热搜”迟到五年
2022年5月,苏醒和他的一首老歌《破亿》上了热搜。《破亿》是苏醒五年前发行的一首歌。
当时怎么想到写这样一首歌?其实创作的过程很简单,苏醒只是将自己出道这些年所经历的、所感、所想,用音乐的方式表达出来,又进行了艺术化的加工。对苏醒来说,这就是一次普通的创作,跟他创作其他歌曲的过程毫无区别,当时只是花了一个下午,或者更多的时间写出了歌词,其中不少内容是他此前看到、听到之后就记录过的。网友觉得歌词太过直白、露骨,但他却不认为歌词里提到的内容有任何负面,那就是一个客观存在。
歌曲出炉后,苏醒自己是有一点小得意的,觉得这首歌很有力量,但遗憾的是这首歌在当年并未掀起一片浪花。
苏醒当年并没有太在意,也不觉得有多遗憾,因为彼时他的音乐事业还未见起色,后来他总结:《破亿》的落寞,是因为“人糊”,而非作品差,“人糊不能怪歌,作品是无辜的”。
2007年,23岁的苏醒参加湖南卫视选秀节目《快乐男声》,取得西安赛区冠军、全国总决赛亚军的成绩,赛后签约天娱传媒,发专辑、演话剧、办巡演,可谓出道即巅峰,但后来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
“人糊”的这几年,苏醒在微博晒简历找工作,在线呼吁“谁有活儿,带带我”,网友便调侃“我是来晚了,还是你糊了?”苏醒搞笑回复自己是“糊咖”。
对于那段出道即巅峰的岁月,苏醒从不曾怀念,唯一怀念的是自己的青春、与青春有关的一切:比较瘦、跳得高、跑得快、体力好。
五年后“糊咖”苏醒当时无人问津的《破亿》引发关注,他自己也没想到。这首歌再度发表的当口,正是苏醒和几位当年的快男一起上了一档综艺节目引发关注之时。他说“就要趁着有流量的时候拿出来”,事实证明,时机真的很重要,这个决定,做对了。
自得其乐却从未躺平
《破亿》登上热搜后,苏醒又录了一条视频,先是说《破亿》热度上来后,再就业男团的其他人表示“必要时可以放弃苏醒”。然后让粉丝安心,说应该不会出现“今天是我粉苏醒的第一天,明天他就退出娱乐圈”的情况。
事实上,这些年苏醒从未躺平,即使处在低谷之中,也依然在认真写歌、拍摄短视频,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沉寂的时候,他在线呼吁“谁有活儿,带带我”可能并不仅仅是一句调侃,但心态上他并不着急,也不是不够上进,可能只是火候没到。
有时候连苏醒的经纪人都着急,觉得苏醒太过“佛系”,但苏醒永远懂得掌握自己的节奏。他说,机会没到的时候,或者火候还不够,就不用想那么多,该做什么还做什么,即使一直都没有等到机会,也没什么大不了,但如果机会来了,说明一直以来的努力没有白费,总会有人看得到。就像歌手刘畊宏,健身已经好多年,并不是谁看到、关注的时候才开始的。
由此苏醒得出了一个结论,希望和大家共勉:“所以人对于自己喜欢的事情,一直做就好了,先别管会不会被关注到,只要你自己还喜欢去做就对了。”
“再就业男团”翻红
2019年,2007届快乐男声成员苏醒、王栎鑫、张远、陈楚生、王铮亮、陆虎参加一档节目叫《合唱吧300》,为团队取名“再就业男团”。当时几位成员确实处在就业机会没那么多或者条件没那么好的状态,来录节目有点像“再就业”,于是取了这样一个名字。
2022年,“再就业男团”又携手走进综艺节目《欢迎来到蘑菇屋》,当时苏醒依然没有其他工作安排。他们自嘲为“糊咖”聚首,却意外爆火。
六位艺人在镜头前的重聚,勾起了无数人的青春记忆。几位老友互嘲逗趣的场面既搞笑又温馨,节目收视超出预期,“再就业男团”因此翻红,并且被称为“顶流”。但自称“初代流量”的苏醒并未因此沾沾自喜,这几位以苏醒为代表的经历过大风大浪的“老炮儿”对于“顶流”、“热搜”都看得很明白:热度持续一两个月算不错了,你能上热搜也随时能下去。
《破亿》的热搜事件后,王栎鑫曾仗义喊话:你下次再被封杀了我就带你一起去带货。当然这只是一句调侃、玩笑话,但即便真如王栎鑫所说“被封杀”离开演艺圈,苏醒也不担心自己会失业。苏醒自认为除了音乐,还有编剧的才能,拍短视频,做广告营销都是他在行的。“实话实说,我不担心好像我今天如果不做艺人就没饭吃了,找个班上也不是不行。”
但这世上只有现实,没有如果,所以从2007年到2022年,不管境遇如何,苏醒从没放弃过。还有很多人也在追梦的路上坚持着,因为他们一直相信:人对于自己喜欢的事情,一直做就好了,先别管会不会被关注到,只要你自己还喜欢去做就对了。(文/记者寿鹏寰 统筹/满羿)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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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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